10.1 一般规定


10.1.1 通用雷达站应设置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及安全防范系统。各系统的设计应根据机房的等级,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《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》GB 50348和《智能建筑设计标准》GB/T 50314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10.1.2 环境和设备监控、安全防范系统宜采用集散或分布式网络结构。系统应易于扩展和维护,并应具备显示、记录、控制、报警、分析和远程监视功能。
10.1.3 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、安全防范系统可设置在监控室内,宜采用不间断电源供电。
条文说明
10.1.1 机房监控系统数据采集点分布在雷达塔、雷达用房、辅助用房、附属用房各处。安防系统的采集点沿围界分布,可将各信息点汇聚至一个建筑物内,如围界、大门的信息点可汇聚至门卫室,再汇聚到雷达机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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